近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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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近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和典型案例。据了解,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5月初,受理案件1270件,审结1259件。法官提醒,保险人应规范保险办理流程,改进不合理保险条款,条款的设计尽量使用通俗语言,同时进一步加强保险诚信机制建设,依法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应树立审慎投保观念,强化风险防范意识,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及时收集保存证据。
.案例一:
.吴某驾车在路上行使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碾压卧倒行人,造成行人刘某受伤,事故后吴某驾车驶离现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案涉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故发生后,吴某向刘某进行了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故发生后,虽然存在吴某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车辆驶离事故现场的情形,但可以确认吴某驶离现场时并未察觉事故的发生,且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未认定吴某为交通肇事逃逸,不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驾车驶离现场免赔的情况。因此,吴某在事故发生后驾车离开现场的行为,不符合保险条款规定的免责情形,保险公司应对吴某的损失进行全面理赔。
.法官提醒,保险合同对未依法采取措施离开保险事故现场的被保险人免责的约定,针对的是驾驶人主观上为逃避法律责任而离开事故现场的情形,不能片面认为只要驾驶人在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保险人就可拒绝赔付。现实生活中,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是为了避免和降低被保险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的风险,如果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对驾驶人施加较重的注意义务和责任,不利于保障驾驶人以及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以及保障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案例二:
.吴某驾驶何某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合同约定实习期内驾驶车辆免于赔偿,吴某在事故发生时驾驶证处于增驾实习期内。何某为车辆支付了维修费及施救费,并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在何某投保时对其就免责条款的具体内容进行了提示说明,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进行佐证。另外,驾驶员申领A2驾驶证的目的即为了驾驶牵引车牵引挂车、半挂车。本案事故发生在驾驶员吴某增驾A2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吴某已经取得了驾驶牵引车牵引挂车、半挂车的资格,实习期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使驾驶员熟悉准驾车型车辆的性能、运行等行驶情况。吴某的行为并未显著增加投保车辆的危险程度或者加重保险人的保险义务。保险公司认为驾驶员吴某违法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属于免责事由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故判决保险公司向何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实习期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使驾驶人熟悉准驾车型车辆的性能、运行等行驶情况,如在实习期内不能驾驶准驾车型车辆,则失去了实习期的设立目的和意义。驾驶人在增驾实习期间内驾驶被保险车辆的行为,并未显著增加投保车辆的危险程度或者加重保险人的保险义务,保险人以此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应举证证明其已就免责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提示说明,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记者 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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